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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评论员文章:自觉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大格局

榆林检察
2024-10-27


自觉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大格局——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全面深化检察改革系列评论之四
“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则之一,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专章部署。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责任主体。大检察官研讨班强调,检察机关参与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基本职责和主要任务就是强化法律监督。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按照全会部署,落实最高检要求,紧紧围绕法律监督这条主线,找准强化监督的着力点和突破口,自觉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大格局。

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检察机关自觉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大格局,要始终坚持法律监督宪法定位,巩固深化“四大检察”基本格局,切实维护执法司法公正。要坚持正确人权观,深化刑事诉讼监督,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全流程监督;做优民事诉讼监督,跟进健全国家执行体制,研究强化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以及执行人员相关违法犯罪的惩治力度;推动行政检察提质增效,适应深化行政案件级别管辖、集中管辖、异地管辖改革,加强对行政生效裁判、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监督;精准规范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更加注重办案质量,推动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原创性成果法制化、制度化;按照加大力度、务必搞准、稳步推进的要求,进一步依法加强和规范检察侦查工作,提升工作质效,更有力严惩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


单丝不成线,独木不成林。检察机关自觉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大格局,要坚持系统思维、辩证思维、融合思维,积极推动健全执法司法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涵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多个环节。《决定》强调“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检察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全会部署,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进一步完善协作配合、交流会商机制。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机制,进一步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规范办理反向衔接案件,严格把握“可处罚性”原则。推进执纪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机衔接,进一步完善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监检衔接机制。检察侦查案件中,要加强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管辖案件的衔接协调和办案协作,探索建立移送线索相互通报等检察侦查案件监检衔接机制。

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贯通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各个领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检察机关自觉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大格局,要紧紧围绕《决定》部署的重点任务,积极参与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要切实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改进法治宣传教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完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选用机制,持续建好用好检察案例库;结合办案,深入研究如何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推动标本兼治、更重治本。涉外法治事关发展和安全,事关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要积极推动涉外法治建设,自觉融入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完善检察机关涉外法治实施体系,积极参与涉外立法和国际规则制定,更加有力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心之所向,行必能至。各级检察机关全体检察人员要锚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目标任务,自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大格局中找准定位、发挥作用,不断巩固深化“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格局,求真务实、担当实干,努力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以个案高质效保证法律监督工作整体高质效,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高水平的法治保障。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刘浩鑫   校对:薛蓉蓉  审核:闫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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